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我校党建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湖南城市学院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关于党的建设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和求真务实的思想,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办实事”的原则,深入教学和其他工作一线总结经验、推介典型、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提高我校党建工作的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党建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检查督导的主要内容
围绕上级部门党建工作部署,检查督导各级党组织加强班子思想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内民主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三、实施办法
1、成立党建督导组。由校党委聘请4名政治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员同志,组成党建工作督导组,工作挂靠党委组织部。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学校党建工作部门对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党委党建工作部署,查询各单位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导组成员有权对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不及时执行整改意见的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提出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向党委提出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整改意见书制度。整改意见书由党委督导组起草,党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签发。内容包括基本评价、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受检党支部,以便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一份送受检单位所在党总支,以便督促其整改;一份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3、实行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建工作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各单位党建工作考核时,对工作不落实、不按规定时限整改而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
四、具体安排和要求
1、党建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以各支部自查为主,党委随机抽查,或由督导员明查暗访。定期检查每年2次以上,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督导检查组,对全校党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每次检查时,检查组要认真对照检查的内容和标准,简明扼要、客观真实地评价各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表。
3、受检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党组织负责人要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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