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党总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八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学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定期听取和讨论通过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对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总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和总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修改总支部委员会的某些决议。
第九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总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总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总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总支部委员会不得把意见强加给总支部党员大会或置于总支部党员大会之上。
第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总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党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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