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学校的机关、后勤、校办产业和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等实际情况,成立若干个党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或学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经高校工委批准,可以设立党委(其职责与党总支部相同);系处级单位的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六条
党部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副书记2至3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总支部委员会,一名委员可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单位可设专职党务干事(或秘书)1人。教学单位的党总支部至少要有一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党员系主人行也可兼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职的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整个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党政、后勤部门的党总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也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情况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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